上海市二手车交易规范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二手车交易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服务和经营行为,推动二手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务部等联合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本市有关二手车交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电子商务等业务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二手车,是指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依法在本市允许交易的各类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等。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是指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活动,以及交易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整个过程。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登记,是指二手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后,统一运用上海二手车交易登记服务监管平台,进行二手车买卖双方实名认证与交易申报,采集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单位证件)、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单位授权经办人)影像、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相关信息,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将所采集的上述信息与相关证件原件等进行审核比对,确认无误后,将交易信息登录于交易登记服务监管平台,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将材料移交公安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过程。
第六条 机动车转移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的手续。
按公安车管部门管辖区域的不同,分为辖区内转移登记、辖区外转移登记。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为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维护二手车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为二手车买卖双方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以及受公安车管所委托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场所。
第八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电子商务等二手车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二手车经营主体按注册地不同,可分为: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场外二手车经营主体。
第九条 二手车经销,是指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以及其它增值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二手车经纪,是指从事二手车居间、行纪行为或者代理,促成他人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二手车拍卖,是指从事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二手车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平台,以电子竞价方式,为买卖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经过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电子商务等企业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