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位置:政策法规>协会规范>正文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21 14:15:37.0  来源: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

1.  拍卖活动的时间、地点;

2.  拍卖的车型和数量;

3.  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4.  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5.  按规定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二手车拍卖公司应在拍卖前展示车辆,并公示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应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五条  司法及行政执法的委托拍卖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相关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十七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拍卖交易业务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八条  二手车电商企业在网络平台上开展各种模式的二手车电子竞价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网络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二手车电商企业应在网络平台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网络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六十条  二手车电商企业接受委托在网络平台上出售二手车,应确认卖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等材料齐全。同时确认买方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第六十一条  二手车电商企业应对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电子竞价交易的二手车进行车况检测,并出具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报告。

第六十二条  二手车电商企业在完成二手车电子竞价交易并成交后,应与买受人当场签署相应的成交确认书。

第六十三条  二手车电商企业应妥善保管二手车电子竞价交易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管期限自竞价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六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交易中的单位车辆进行价格鉴定评估;对交易中的私人车辆,应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根据需要进行价格鉴定评估。

第六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业务,出具车辆价格评估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开展二手车检测认证业务,客观揭示车辆现时状况,出具检测认证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检测保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