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章程

 

2014327日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USEDCA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U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由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是对全市二手车行业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充分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本市二手车行业进行自律、规范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促进本市二手车行业协调、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强化自律管理:要求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本会章程;督促会员加强交易行为自律,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指导会员端正经营作风,自觉维护二手车行业和会员的信誉。

(二)搞好会员协调: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本会与相关协会的关系;协调本会会员间的相互关系;协调会员与消费者间的关系等。

(三)做好规划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会员对二手车行业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和发展举措,包括市场格局创立、交易网点分布、交易形态创新、信息网络建设、规范运作措施,以及相关政策环境进行专题研讨,必要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召开有关听证会,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等。

(四)深入开展调研:开展专项调研,了解国内外二手车行业的动态和发展趋势;组织集中研讨,对本市二手车行业的运作情况、发展思路和需要相关配套的政策进行全面分析和理论探索,并向政府部门提出积极的建议。

(五)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渠道,及时发布二手车行业的各种信息;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促进共同提高;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指导会员的交易活动。

(六)组织专业培训: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组织相关知识讲座,以提高会员经营、经纪、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本市二手车行业发展的需要。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和开展有益于本市二手车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沟通联系、反映意见、协调关系、自律服务、专业培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二手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具备法人地位的从事二手车经营、经纪、评估、拍卖等业务的企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审核;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2、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3、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权利;

4、有优先参加本会组办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5、有要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6、有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指导、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3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事务和向本会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政策建议;

4、维护本市二手车市场秩序、信誉和协会名誉;

    5、按时缴纳会费;

    6、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声明,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

会活动,不履行本会义务,可视作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其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通过本会的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缺额,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理事会补选,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于本市二手车行业管理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人选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开展社交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3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