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直接交易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后的交易登记和转移登记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四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本市二手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对本市二手车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吸纳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从事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加入,通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规范交易的良好环境,促进行业规范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根据市商务委等政府部门要求,不断深化和完善由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主导、委托相关企业开发和运维的上海二手车交易登记服务监管平台,推动本市二手车交易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运行,并为二手车交易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建立二手车交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现有二手车相关信息为基础,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进一步整合二手车保险理赔、维修保养、行驶里程、登记过户等各类历史数据,实现二手车信息公开透明。
建立二手车流通市场主体信用征信平台,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形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市场主体对接上海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实现二手车流通主体信用信息与政府信用信息交互共享。
第二章 二手车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委、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是行业协会的自觉参与者,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活动,自觉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强化企业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和健全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等场内交易行为的管理,引导和督促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提升二手车交易规范化程度,确保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公示制度,内容包括:交易登记相关业务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二手车交易相关的其它信息,以及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等。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吸纳二手车经营主体进场时,应与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签订一定期限的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二手车交易信誉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凡经查实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确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先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有二手车展示场地和设施,并建立二手车展示库位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等信息化管理,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禁止交易的车辆不得入场展示、交易。
展示车辆应置放《车辆展示证》,标明车辆交易价格、车辆类型、使用性质、表显里程、初次登记日、税费情况、年检有效期、车辆配置和备件等内容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引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客户需要,对交易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同时,应组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场内展销车辆进行检测认证,并出具检测认证报告。同时,对认证达到一定等级的车辆,提供相应的售后检测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提供场内展销车辆的基本信息,实现二手车信息的公开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