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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车交易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21 14:15:37.0  来源: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审核二手车交易相关合同(含委托销售合同、委托购买合同、买卖合同、收购合同、销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代办协议书等,以下称“交易合同”),确保合同订立为买卖双方真实意愿、合同填写内容真实、合同条款完整。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办证大厅,包括交易登记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二手车交易市场受理二手车交易登记业务时,应运用上海二手车交易登记服务监管平台,将实名认证与交易申报所采集的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单位证件)、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单位授权经办人)影像、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相关信息,与上述证件原件、车辆号牌等进行审核比对,并运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进一步对买卖双方身份进行审核和确认。同时,核查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重点人员,如属重点人员的,即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录入比对、甄别处置,并同时报公安车管部门备案。

此外,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进行审核和确认。

在对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交易相关信息登录于交易登记服务监管平台。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驻场二手车经纪公司的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照交易合同如实填写车辆成交价格。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需经公安车管部门授权),接受公安车管部门监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1、应运用公安专网,并按照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转移登记系统设定的相关流程和具体要求,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2、应具有公安车管部门要求的二手车专用查验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包括查验通道、待验区、电子监控设施、查验相关设备等),并配备经公安车管部门培训和测试后取得初级或中级资格的专业查验人员,按照公安车管部门设定的查验标准和操作流程,对交易车辆进行合法性和唯一性查验和确认。

3、应按公安车管部门要求,及时回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机动车原号牌,并按规定的切割要求和销毁程序,做好相应的回收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禁止下列二手车在场内交易: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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