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位置:政策法规>协会规范>正文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21 14:15:37.0  来源: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并设有投诉接待处理和交易纠纷调解的部门,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觉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交易信誉保证金。对交易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在收购二手车时,应确认卖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等材料齐全。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在收购二手车时,应与卖方签订交易合同(收购合同),由卖方本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到场签署。在合同中应明确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享有车辆的处分权。同时,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在销售二手车时,应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销售合同),并确认买方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由买方本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到场签署。

第四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出具车辆技术状况报告,提供相应售后服务。同时,开具由税务机构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代办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只能对本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上卖方栏应填写本公司的名称,即二手车所有人与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名称相一致。

第四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二手车购销及售后服务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资料、用户基本资料、维修保养记录、售后服务承诺等。服务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四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进行行纪、居间经营服务活动中,应由具有执业经纪人资质的业务人员受理。

第四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在接受委托销售二手车时,应确认委托销售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以公司名义与卖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由卖方当事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场签署。

委托销售的车辆需要展示的,应按合同条款的要求展示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十八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在接受委托购买二手车时,应确认委托购买方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并以公司名义与买方签订委托购买合同,由买方当事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场签署。

第四十九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在为二手车买卖双方代办二手车交易登记和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时,应确认卖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以及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等材料齐全,同时确认买方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应以公司名义与买卖双方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场签署。

第五十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不得以行纪、居间等以外的方式收购或销售二手车;执业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的经纪活动。

第五十一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受理二手车委托拍卖时,应确认委托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审核委托方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等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由委托人或具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到场签署。

二手车拍卖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应分别在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品目录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并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五十四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应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