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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车交易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21 14:15:37.0  来源: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档案内容包括:

1、二手车买卖合同原件;

2《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按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并设有投诉接待处理和交易纠纷调解的部门,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创造条件,通过增设二手车金融、保险、维修、整备,以及餐饮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提升驻场二手车经销商和二手车消费者在买车卖车过程中的体验度。

 

第三章  二手车经营主体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可自愿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加强自律管理,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等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服务活动,应自觉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原则,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做到证照齐全有效,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照片和工号等。其中:二手车经纪公司经纪人应具备二手车经纪人执业资质;二手车拍卖公司从业人员应具备拍卖从业人员资质或拍卖师资质。

第三十五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建立公示制度,内容包括:交易规则和流程、所需材料,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以及其它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展二手车交易活动,应签订交易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并确保交易合同体现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由双方当事人或具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到场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或代理二手车交易登记业务,应运用上海二手车交易登记服务监管平台“实名认证和交易申报”APP终端,采集买卖双方人像和身份证明、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交易当事人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并通过手机验证码确认。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如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七条,交易违法车辆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故意造假、隐瞒车辆缺陷,或以欺骗手段促成二手车交易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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