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二手车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二手车查验工作行业规范》,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二手车行业内的二手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查验站(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查验站”)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市场查验站的管理由上海市二手车交易管理协会二手车交易查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交易市场查验站的管理应当接受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交易市场查验站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六条 需要申请设立交易市场查验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向专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手车查验站资格申请书》;
(二)本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交易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证》;
(五)交易市场查验站平面图;
(六)四名以上查验员的《二手车查验员资格证书》;
(七)年交易量达到15000辆以上的证明材料;
(八)《二手车查验责任承诺书》;
(九)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一)初审合格的应当与申请人预约现场核验日期;
(二)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现场核验内容包括:
(一)交易市场查验站应当设置查验区、查验车辆专用通道、待验区。查验区长度不低于30米、宽度不低于9米、高度不低于4.5米;查验车辆专用通道长度不低于80米、宽度不低于7米,并分门进出;待验区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二)有固定背景的车辆标准照片拍照点;
(三)车辆查验现场监控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补光闪光灯、号牌识别工控计算机及配套软件系统等;
(四)上海二手车查验网络的通讯线路;
(五)两台以上计算机、PDA、符合标准的数码成像专用设备等;
(六)镜子、锤子、铲子、电筒、束尺等专用工具;
(七)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配备的其它设备设施。
配置磁光显影仪的市场查验站,可以申请承办嫌疑车复验的业务。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核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决定:
(一)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二)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同意备案的批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二手车查验站资格证书》;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不同意备案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查验站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二手车行业查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督促查验人员严格按照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规程查验车辆;
(三)负责对本交易市场查验人员的考核;
(四)按要求建立查验工作台帐;
(五)自觉接受专业委员会和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的检查;
(六)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核定的本市统一的二手车查验收费标准;
(七)督促查验员统一着装、佩戴识别标志上岗。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对交易市场查验站的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应当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二手车交易查验行业规范》,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按规定在场内查验车辆,使用入场监控系统;
(二)执行统一的查验网络系统进行操作;
(三)车辆查验项目齐全,查验流程规范,记录完整,签章准确;
(四)抽查查验工作台帐,并与查验网络系统上的记载内容进行比对;
(五)车辆照片在指定的场地进行拍摄;
(六)查验员持证上岗,并统一着装和佩戴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查验站管理实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采用扣分累积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查验专用通道的;
(二)不在专设查验场地查验车辆的;
(三)相关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未公示的;
(四)查验员没有统一着装的;
(五)查验员没有统一佩戴标识的;
(六)被投诉服务质量问题经查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使用查验现场监控装置(即摄像系统)的;
(二)未规范使用查验网络系统的;
(三)查验结果漏写、漏记的;
(四)未在指定区域拍摄车辆照片的;
(五)被查验车辆的发动机钢印号、颜色、车身广告、车内座椅缺少、车体外观缺损、车胎型号不符、自行安装有碍车辆运行的设施等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签注合格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未录入车辆查验结果的;
(二)车辆不到交易市场查验站查验的;
(三)被查验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钢印号)、车辆外廓尺寸、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签注合格的;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未经查验即签注合格的或者年度累计扣分满20分的,予以警告;
(二)年度累计扣分满30分的,暂停二手车查验资格一个月;
(三)年度累计扣分满40分的,撤销二手车查验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在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二手车查验资格的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以及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自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管理协会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
听证结束后,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被暂停二手车查验资格的交易市场查验站所在的交易市场,应当在被暂停二手车查验资格的期限内提出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届满时,可以向专业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后认为:
(一)符合标准的,应当恢复相关权利;
(二)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再延长暂停二手车查验资格一个月;一个月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撤销二手车查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车辆查验资格的交易市场查验站所在的交易市场在一年内重新申请车辆查验资格的,专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记分不满30分的,年度届满后重新累计;被处以暂停车辆查验资格的,年度内重新累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二手车交易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