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二手车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二手车查验员的管理,促进二手车查验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行业规范》,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查验站的查验员资格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管理协会二手车交易查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查验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查验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二手车查验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六条 从事二手车查验工作的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二手车查验员资格仅在二手车行业内有效。
第八条 二手车行业内在编的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申请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二手车查验员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的,专业委员会发给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查验员分为助理查验员和查验员,查验员等级应当逐级申请。
第十条 首次通过二手车查验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向专业委员会申请助理查验员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助理查验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手车助理查验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持有准驾车型C1以上的机动车驾驶执照满一年;
(三)交易市场聘用合同;
(四)本人身份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六)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助理查验员两年以上;
(二)查验员升级考试合格的;
(三)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批准授予二手车助理查验员资格或者二手车查验员资格。
第十四条 二手车查验员实行资格备案制度。
专业委员会批准授予查验员资格前,应当先经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备案。不经备案不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批准授予查验员资格的应当发放资格证明书。
查验员资格自资格证明书载明的日期起两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助理查验员对辖区内转移登记的国产机动车进行查验。
查验员除可对辖区内转移登记的国产机动车进行查验外,还可以对辖区内转移登记的进口机动车、辖区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二手车查验工作两年以上的,且具备申请查验员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查验员资格;已经从事二手车查验工作未满两年的,且具备助理查验员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助理查验员资格。
第十八条 查验员资格年满两年的,应当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门培训。其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培训合格的,由专业委员会签注有效期延续两年。
培训不合格的,查验员降低至助理查验员资格,助理查验员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查验员实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采用扣分累积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未按规定着装的;
(二)未按规定佩戴标识的;
(三)被投诉服务质量问题经查实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按查验规程办理查验的;
(二)漏查有关项目的;
(三)超越查验权限查验的;
(四)降低查验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发现疑问车辆不记录结果的;
(二)被查验车辆的发动机钢印号、颜色、车身广告、车内座椅缺少、车体外观缺损、车胎型号不符、自行安装有碍车辆运行的设施等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签注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助理查验员或查验员资格:
(一)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签注合格的;
(二)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等违规车辆签注查验合格,在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
(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四)年累计扣分满30分的。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助理查验员或查验员资格的两年内重新申请助理查验员或查验员资格的,专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二手车交易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