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位置:政策法规>协会规范>正文
上海二手车退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2 12:25:01.0  来源:行业协会

 

二手车退牌业务是政府相关部门为促进本市汽车更新的一项举措。在本市具备退牌监管条件的二手车市场内,通过采取车牌分离的办法,既能简化手续,及时满足用户对车辆更新的需求,又能解决原车辆的出路,满足不同层面的需求。

为加强对退牌业务的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杜绝无牌车辆流入社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二手车退牌定义

二手车退牌是指驻场二手车经营公司在开展收旧供新、收旧供旧等购销业务中收购的权属清晰,且在强制报废年限内和年检有效期内的车辆办理车牌分离的专项业务。从事退牌业务的主体是驻二手车市场的具有二手车经营资格的企业。二手车退牌业务须在经市商务委核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二、退牌二手车的范围及上沪C号牌的限定

(一)退牌二手车限于具有本市机动车上牌额度的客车。

(二)退牌二手车需上沪C号牌的,必须在外环线外的二手车市场内办理上牌手续。

三、退牌监管场地的条件

(一)市场退牌监管场地需设在经工商注册的市场住所地内;

(二)退牌监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三)退牌监管场地需实行封闭管理,并配置实施网络运行的网线和终端接口,以及安全消防和专用的电子监控设施。

四、二手车退牌流程

(一)驻场经营公司办理车辆退牌更新手续须填写《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一式五联),并提供《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退牌监管入场申请表》。

(二)退牌车辆到该市场查验站接受查验,查验通过后由驻场民警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章并上密封条。

(三)退牌车辆驶入退牌场地的指定车位,经市场退牌场地专职监管人员确认后输入退牌管理系统的对应车位,并打印《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展示证》。

(四)车辆在指定车位停妥后,由驻场经营公司负责卸下车辆的前后号牌,由经市场备案的驻场经营公司工作人员将号牌及《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展示证》送交市场车辆退牌管理岗。

(五)市场车辆退牌管理岗审核确认时,须先行核对“退牌车辆管理系统”中该车辆退牌“锁定”状态,再受理车辆退牌业务,并核对相关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上海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

5、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展示证

6、车主身份证明;

7、机动车号牌。

(六)市场审核后盖章,并附上述材料送至车管所指定的前移服务点办理退牌手续。

(七)退牌流程结束后,经驻场办证民警在《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签章后发回客户。

(八)退牌车辆需离开退牌监管场地的,必须完成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凭签注过机动车转移登记信息的登记证书、新的机动车号牌或临时号牌及相关材料,由市场办证部在“退牌车辆管理系统”中予以登录确认后“解锁”,并由驻场经营公司前往退牌监管场地领取车辆,经门岗专人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和核销。

(九)市场应建立退牌车辆实时情况的电子帐册,做到帐物相符。市场要对退牌车辆监管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自觉接受市商务委、公安车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监管场地的规范操作。

(十)退牌车辆有以下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监管场地的,需由市场按相关程序先行进行审核,并由市场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驳运出退牌车辆监管场地:

1、有被盗抢嫌疑需作鉴定的;

2、须到公安车管部门进行确认或变更的;

3、年检过期需至本市检测站办理年检的;

4、经公安车管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五、二手车退牌管理

(一)二手车市场须设立退、上牌业务专业岗位,在驻场民警的监管下,对各驻场经营公司的退、上牌业务实行专项办理和监管。

市场应建立退牌车辆台帐,并对退牌车辆的档案建立专用存放库(柜)。

(二)驻场经营公司应按市场退牌业务的管理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市场审核,并应缴纳相应的信誉保证金。

驻场经营公司须为退牌车辆建立台帐,并有专人负责,做到帐实相符。

驻场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向退牌业务的责任人、收购人、销售人、停搁查验人授权,并向市场备案。经市场备案的驻场经营公司工作人员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驻场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退牌车辆的购销及停搁负有最终的全部责任。

(三)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车辆退牌流程的日常检查由上海市二手车交易管理协会二手车查验专业委员会,依据“退牌车辆管理系统”进行常态管理。

六、违规处理

本“违规处理”条款适用对各市场退牌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市场对驻场经营企业退牌业务的管理及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各市场参照此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报协会备案。

(一)经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退牌车辆进入退牌监管场地未按指定车位停放的;

2、因未及时登录车辆出入库信息,造成实际停放退牌车辆数量与“退牌车辆管理系统”数据不一致的。

(二)经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未按退牌流程办理退牌手续的;

2、擅自改变退牌车辆监管场地位置、面积和设施等,导致不符合退牌监管场地条件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其它相关规定的。

(三)经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车辆未进入退牌监管场地而办理退牌手续的;

2、退牌车辆进入退牌监管场地后,未经许可或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擅自驶离退牌监管场地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退牌监管场地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年度内扣分累计满30分的,取消办理车辆退、上牌业务一年。

(五)年度内扣分累计不满30分的,年度届满后重新累计。

(六)本暂行办法经本市具有二手车退牌功能的交易市场讨论通过,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意,自2011325日起施行,具体由上海市二手车交易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