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位置:政策法规>协会规范>正文
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03 13:57:57.0  来源:行业协会

2013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二手车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确保交易车辆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印发的《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转移登记机动车远程查验和网上审核监控工作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二手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

第三条 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查验,应当统一实行机动车远程查验和网上审核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查验监控系统”)查验二手车。

第四条 查验车辆范围为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各类二手机动车,但规定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除外。

第五条 交易市场查验员(以下简称“查验员”),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培训、考试,并取得查验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二手车查验工作。

第六条 查验员应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3)和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查验二手车,并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标准判定查验结果,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入场车辆查验

 

第七条 查验车辆应进入交易市场专设的查验通道,通过远程查验监控系统摄像。

摄像资料须保存3个月以上,以便备查。

第八条 查验车辆应驶入交易市场指定的拍摄区域拍摄车辆照片。遇大型车辆不能进入专设查验通道的,交易市场应当确定合适的定点车辆查验地点,拍摄定点查验地点背景照片,报车管所和二手车查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确认。

第九条 查验车辆受理的应当:

(一)收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详见附件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内,录入车辆号牌号码和种类、业务类别、代理公司名称;

(三)按远程查验监控系统显示的内容与行驶证上的车辆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四)打印《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和车辆标准照片;

(五)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车辆标准照片等资料内部递送至收费人员。

第十条 查验车辆收费的应当:

() 提示客户在《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 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规定地方粘贴车辆标准照片,核查《机动车查验记录单》上的识别代码拓印件;

(四)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车辆标准照片(辖区外转移登记的除外)内部传递至查验员。

第十一条 查验员应按查验照片拍摄内容和要求,以及查验项目和要求,拍摄所需照片,依次查验车辆,并实时将查验照片上传至机动车远程查验和网上审核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远程查验监控中心”)。不能进入专设查验通道的大型车辆应当在定点车辆查验地点进行查验,并须在当天上传查验照片至远程查验监控中心。

第十二条  查验员将查验照片等资料上传远程查验监控中心后,应及时通知车主,需等待远程查验监控中心进行复核,15分钟内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查验员如收到远程查验监控中心复核不合格通知的,应根据告知的不合格原因及时进行整改或通知车主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远程查验监控中心,远程查验监控中心将在15分钟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  上门车辆查验

 

第十四条 上门查验由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车管所实施监控。

第十五条 上门查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型车5辆以上;

(二)大、中型客、货车10辆以上;

(三)小型客、货车20辆以上;

(四)其他需要上门查验的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上门查验条件的,由交易市场查验站通过远程查验监控系统将统一格式的申请报告、车辆清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传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准,并与申请的交易市场查验站预约时间,同时将以上资料上传远程查验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上门查验的流程:

(一)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交易市场查验站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上登录的车辆号牌号码和种类,业务类别、代理公司、交易市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上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正确的不予核准;

(二)交易市场查验站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的上门查验车辆受理栏内,按照核准数量逐辆受理,并打印《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

客户在《上海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交易市场查验站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交易市场查验站按照预约时间组织查验员上门查验,查验员应携带好《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和查验必备工具;

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人随同上门,核对待验车辆数量,并作好核对记录,以便跟踪;监督验车过程,并摄像查验过程;

远程查验监控中心民警不定期随同上门,监督验车过程;

(四)查验员应当按二手车查验照片拍摄内容和要求,以及查验项目和要求,拍摄所需照片,依次查验车辆,并在工作时间上传查验照片至远程查验监控中心;

远程查验监控中心将在收到交易市场查验站上传的车辆照片等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响应。

 

第四章  查验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查验车辆照片拍摄:

(一)查验车辆照片,应按不同车辆类型及相应的规定进行拍摄(详见附件二);

(二)嫌疑车辆、特殊车型按远程查验监控中心指令增加拍摄照片。

第十九条 查验项目:

查验员应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3)规定的项目进行查验(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对有关车种的查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轮胎应符合GB7258—20129.1的要求,其中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轮胎;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二)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专用三角警告牌;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查验汽车安全带;

(三)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四)对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示;

(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六)对20052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场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及2006111日起出厂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七)对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000mm的除外),查验安全出口和安全手锤;

(八)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示、文字;

(九)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十)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不符合规定的记录在备注栏,查验判定为不合格;

(十一)对货运车辆检查有否改装飞翼门,后防撞装置是否过短、过窄、过高,反光标识粘贴是否规范并达到规定的面积;

(十二)检查车辆有否车身广告,对货运车辆并检查该侧护栏是否符合规定,反光标识粘贴石头规范并达到规定的面积;

(十三)属于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座椅均须安装安全带;属于喷涂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示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一位学生座椅安装汽车安全带。

 

第五章  查验结果登录及嫌疑车辆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不合格车辆是指:

(一)车辆不符合查验要求,但车主可以在当日或短期内自行恢复的;

(二)查验人员拍摄的查验照片不符合拍摄要求和拍摄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嫌疑车辆是指:

(一)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车辆外廓尺寸、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明显与实际不符的,但车主有异议的;

(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车辆外廓尺寸、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内容,查验员当场无法确认的。

第二十三条 查验结果登录应当:

(一)经查验合格的,应当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的查验结果栏内签注“合格”字样;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装袋封口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

(二)经查验不合格的,应当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的查验结果栏内签注 “不合格”字样,并选择不合格类别、不合格原因、查验原编号,如选择“其他”类别的,应录入原因;

(三)经查验有嫌疑的,应当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的查验结果栏内签注“嫌疑”字样,并选择嫌疑类别、嫌疑原因、查验原编号,如选择“其他”类别的,应录入原因。

第二十四条  经交易市场查验站查验或远程查验监控中心复核为嫌疑车辆的,车主可要求去车管所申请复验认定。交易市场查验站应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由查验站负责人签名后封袋,并告知车主将车辆行驶至管辖本交易市场的车管所分所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由车管所分所民警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内录入查验合格信息,给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有条件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认定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章  查验记录表签注

 

第二十五条 查验记录表签注要求:

(一)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相应栏目内填写号牌号码和种类;属于校车的应填写《校车查验记录表》(详见附件四),并在相应栏目内填写号牌号码;

(二)查验项目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不合格的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不须查验或无此项目的,签注“—”;

(三)发现有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在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

(四)全部项目查验合格的,查验员应在查验记录表的查验结论栏内签注“合格”,并签名和签注日期;不合格的签注“不合格”,并签名和签注日期;

(五)查验不合格经复检合格的,查验员应在查验结论栏签注“复检合格”,并签名和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予签注;

(六)在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及车辆标准照片上加盖查验员姓名骑缝章。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各交易市场查验站须设立受理岗、收费岗、查验岗、结果登录岗,且以上岗位不能由1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机动车查验照片拍摄内容

      3、机动车查验项目

      4、校车查验记录表

附件一: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号牌种类:

业务类型:  注册登记    转入    转移登记    变更迁出     变更车身颜色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更换发动机     变更使用性质      重新打刻VIN      重新打刻发动机号

    更换整车    加装/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申领登记证书    补领登记证书     监销    其他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通用

 

项目

1

车辆识别代号

 

大中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14

灭火器

 

2

发动机型号/号码

 

15

行驶记录装置、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3

车辆品牌/型号

 

16

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

 

4

车身颜色

 

17

外部标识/文字、喷涂

 

5

核定载人数

 

 

18

标志灯具、警报器

 

6

车辆类型

 

19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查验结论:

8

轮胎完好情况

 

9

安全带、三角警告牌

 

货车

 

挂车

10

外廓尺寸、轴数

 

查 验 员:

                            

11

轮胎规格

 

12

侧后部防护装置

 

   复检合格

查验员:

                   

13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喷涂

 

机 动 车 照 片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制作照片的变更登记、转入、监销

  注: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出、转入、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

申领登记证书、重新打刻VIN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在签注内容后签注×;变更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


 

附件二:

机动车查验照片拍摄内容

附件三:

机动车查验项目

序号

查验项目

小型客车

专用校车

大、中型客车

货车

挂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专项作业车(含特种车辆)

1

车辆识别代码

2

发动机型号/号码

 

3

车辆品牌/型号

4

车身颜色

5

核定载客人数

 

6

车辆类型

7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8

轮胎完好情况

9

三角警示牌

 

 

10

校车标志灯

 

 

 

 

 

 

 

 

11

停车指示标志

 

 

 

 

 

 

 

 

12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3

应急出口/应急锤

 

 

 

 

 

 

 

14

干粉灭火器

 

 

 

 

 

 

 

 

15

急救箱

 

 

 

 

 

 

 

 

16

车身外观标识

 

 

 

 

 

 

17

照管人员座位

 

 

 

 

 

 

 

 

18

汽车安全带

 

 

 

 

 

 

 

19

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20

辅助倒车装置

 

 

 

 

 

 

 

 

21

校车标牌

 

 

 

 

 

 

 

 

22

外廊尺寸、轴数

 

 

 

 

 

 

23

轮胎规格

 

 

 

 

 

24

侧后部防护装置

 

 

 

 

 

 

25

车身反光标识

 

 

 

 

26

灭火器

 

 

 

 

 

 

27

外部标识、文字

 

 

 

 

 

 

 

28

标志灯具、报警器

 

 

 

 

 

 

 

 

29

放大号牌

 

 

 

 

 

附件四:

校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校车种类: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业务类型:    注册登记    转入    更换整车    转移登记    变更迁出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期满换发校车标牌      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通用

 

项目

1

车辆识别代号

 

校车

 

专用

 

项目

16

车身外观标识

 

2

发动机型号/号码

 

17

照管人员座位

 

3

车辆品牌/型号

 

18

汽车安全带

 

4

车身颜色

 

19

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5

核定载人数

 

20

辅助倒车装置

 

6

车辆类型

 

21

校车标牌

 

7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其他

22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

轮胎完好情况

 

查验结论:

9

三角警告牌

 

校车

 

专用

 

项目

10

校车标志灯

 

11

停车指示标志

 

12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查验员:

 

     

13

应急出口/应急锤

 

14

干粉灭火器

 

   复检合格

查验员:

                   

15

急救箱

 

机 动 车 照 片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期满换发校车标牌

及专用校车变更迁出除外

  注: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人: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入、更换整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校车类型和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6、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