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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起对本市二手车交易有关规定和做法进行调整
(发布时间:2007-10-26 10:08:18.0  来源:协会

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二手车交易发展实际
10月份起对本市二手车交易有关规定和做法进行调整
 
为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经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共同组成的专项调研小组对本市二手车行业进行的全面、深入调研,形成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行业的初步意见。根据市经委等部门委托,协会又在进一步听取各交易市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目前本市二手车交易中与国家和地方二手车流通新的法规和规章不相符合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多次论证,提出了需要调整的建议方案,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同时,协会还分别与涉及调整的原政策的制订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得到理解和认可。
9月20日,协会以沪二手车协(2007)05号文通知,自10月1日起对本市二手车交易有关规定和做法进行调整:
一、因拍卖获取私人上牌额度的新车在注册登记后的交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带牌二手客车,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原则精神,私车实行自愿评估;公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对公车进行界定,本市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车辆均列入应当评估范围)。
公车鉴定评估后,车辆出让人应在交易合同中明示,由各交易市场按照交易登记系统要求,在审核交易合同时一并予以审核确认。
四、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将市场收费与交易车辆成交价格脱钩,以定额方式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市场交易服务费建议实行最高限价为:汽车230元/辆;摩托车50元/辆。
根据上述调整内容,相应修订《上海二手车交易细则》,并对上海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相应调整,以进一步完善本市二手车交易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运行体系。
9月28日,市经委市场处、市工商局市场处有关领导和协会负责人等,组织对调整后的网络系统进行模拟演示,以确保10月8日开市后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