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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市地税局、市经委文件精神,协会部署在本市各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环节中全面实施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审核工作
(发布时间:2006-12-08 14:05:55.0  来源: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地税局、市经委沪地税地(2006)84号《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要求,协会与市经委、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11月29日,向各市场下发了关于贯彻市地税局、市经委文件精神,在二手车交易环节审核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交易市场认真贯彻落实《二手流通管理办法》和市地税局、市经委文件精神,加紧做好在交易环节审核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车船使用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要求,各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二手车交易环节中对二手车卖方提供的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凭证进行审核,并按照地税局要求,对需审核的凭证、凭证的有效期限、审核的有关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为确保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交易市场要主动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衔接,落实对口部门和经办人员,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要及时组织驻场经营(经纪)公司进行统一部署,并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张贴文件和通知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告知广大二手车买卖客户。
《通知》明确,由协会组织各交易市场审核和操作人员,对相关政策、实施办法,以及运用上海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网络“交易登记系统”操作要求进行培训辅导,以尽快适应审核工作的全面展开。
《通知》要求,各交易市场在交易环节审核交易合同和相关资料时,同时审核二手车卖方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并在网络“交易登记系统”中进行记录,收存凭证随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通知》要求,各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对二手车卖方不能提供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协会将会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对各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作为对行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