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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上海轻型柴油客车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03-18 09:39:19.0  来源:上海环境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轻型柴油客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的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柴油客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2016年3月31日后(不含31日)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轻型柴油客车,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轻型柴油客车具体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规定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柴油车辆。其中,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二、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轻型柴油客车车型,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五阶段轻型柴油客车达标车型公告,定期在市环保局网站(www.sepb.gov.cn)发布。

       三、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五阶段轻型柴油客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列入车型公告的轻型柴油客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四、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2016年3月31日前(含31日),直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2016年4月1日后,需经本市环保部门确认,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一)在2016年3月31日前(含31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柴油客车;

       (二)2016年3月31日前(含31日)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欲转入本市的国四标准轻型柴油客车。

       五、各机动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六、其他车型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

       国五排放标准全国实施进度汇总(最新更新:2016-3-17)

       北京:2013年2月。

       上海:2014年4月30日。

       天津:2015年9月1日。

       珠三角:2015年12月31日。广东全省不迟于2016年6月30日。

       浙江:2016年4月1日。

       河北:2016年4月1日。

       南京:2016年4月1日起。

       扬州:2016年4月1日起。

       常州:2016年4月1日起。

       苏州:2016年4月1日起。

       江阴:2016年4月1日起。

       大连:2016年4月1日起。

       [回顾]上海实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历程

       2003年3月1日,国2

       2008年7月1日,国3

       2009年11月1日,国4

       2014年5月1日,国5